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董金兰。委托代理人赵修恩,系原告之夫。被告郭海娟。被告赵秀梅。被告李红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兰诉被告郭海娟、赵秀梅、李红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金兰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应收取215元,由原告董金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德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