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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商初字第776号

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与张新胜、常开秀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776号原告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政法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陈维坤,主任。被告张新胜。被告常开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经济开发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张新胜、常开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主父建海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新胜、常开秀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被告张新胜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锦绣嘉园小区1栋东3单元二层东户201室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新胜、常开秀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被告张新胜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锦绣嘉园小区1栋东3单元二层东户201室的房产一处。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使用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绪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