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施建溪。委托代理人许和平。被告杭州阳冉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溪诉被告杭州阳冉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建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1.50元,由原告施建溪负担。
审判员 沈澄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