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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开民初字第44号

雷玉露与张华、田新强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玉露,张华,田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开民初字第44号原告雷玉露。被告张华。被告田新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450000元或相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杨东宝

审判员  潘立原二0一三年七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