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开民初字第44号原告雷玉露。被告张华。被告田新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450000元或相关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保川
审判员 杨东宝
审判员 潘立原二0一三年七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