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宋和平,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范彦灵,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和平与被告范彦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和平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和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和平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未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