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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1164号

原告宋和平与被告范彦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和平,范彦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宋和平,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范彦灵,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和平与被告范彦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和平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和平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和平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未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