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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685号

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波蓝翼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昆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波蓝翼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昆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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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85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杭州,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拱墅区珠儿潭巷8号一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刘锡芳,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贞,该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蓝翼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雅舒,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江东昆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雅舒,该总���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瑞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蓝翼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昆仑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人民币12383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8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