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舞行初字第8号原告刘晓阁,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被告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舞阳县北京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黄连生,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阁诉被告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阁以与被告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阁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晓阁负担。
审 判 长 吕国银
审 判 员 王保伟
人民陪审员 张国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峥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