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9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斌。
委托代理人:吕坚。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荣鑫。再审申请人郑斌因与被申请人杜荣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金商终字第1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斌申请再审称:本案的诉讼与上次诉讼虽然表面看都是基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伙关系而引发,但两案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讼依据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是二个独立的案件。原审适用不事不再理原则处理本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重复起诉并作出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正确。郑斌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郑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梁 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