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605号原告王某某,男,199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理人邱航珍,女,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原告王某某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孙启富,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郑容芳,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邹智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容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黄秀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