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159号
申请人:罗梦佳。
申请人:余开庆。
申请人:夏红。
申请人:刘刚。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罗梦佳与申请人余开庆、夏红、刘刚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梦佳与申请人余开庆、夏红、刘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夏红一次性向申请人余开庆赔偿12800.07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群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