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02号
原告:张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刁某,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