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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02号

张某与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202号

原告:张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绽,亳州市谯城区双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刁某,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