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48年1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1950年5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52年4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孙某某,文某某,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开民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苏某某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