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周忆凡。
法定代理人:周雪莉。
委托代理人:王海伟。
被告:朱妹芬。
被告:朱宇程。
法定代理人:朱妹芬。上述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惠。
被告:顾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忆凡诉被告朱妹芬、朱宇程、顾云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协商已经达成和解,本案所涉纠纷已经了结,故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妹芬、朱宇程、顾云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对于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与被告朱妹芬、朱宇程各半负担,故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忆凡撤回对被告朱妹芬、朱宇程、顾云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120元,由原告周忆凡负担1060元,由被告朱妹芬、朱宇程共同负担1060元。
审判员 甘琴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