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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856号

周忆凡与朱妹芬、朱宇程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周忆凡,朱妹芬,朱宇程,顾云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周忆凡。

法定代理人:周雪莉。

委托代理人:王海伟。

被告:朱妹芬。

被告:朱宇程。

法定代理人:朱妹芬。上述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马惠。

被告:顾云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忆凡诉被告朱妹芬、朱宇程、顾云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协商已经达成和解,本案所涉纠纷已经了结,故原告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妹芬、朱宇程、顾云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同时,对于本案诉讼费用,原、被告经协商由原告与被告朱妹芬、朱宇程各半负担,故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忆凡撤回对被告朱妹芬、朱宇程、顾云宝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2120元,由原告周忆凡负担1060元,由被告朱妹芬、朱宇程共同负担1060元。

审判员  甘琴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