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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031号

王赛英与南通市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赛英;南通市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赛英。委托代理人单志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赛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赛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赛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赛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王吉美

代理

审判员  吴亮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