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0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赛英。委托代理人单志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博南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赛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赛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赛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赛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晓威
代理
审判员 王吉美
代理
审判员 吴亮亮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