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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891号

朱丽华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灿鑫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丽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朱建国,新沂市灿鑫置业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8891号原告朱丽华,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曹安平,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林锋,上海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被告朱建国,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被告新沂市灿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健。委托代理人薛志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慧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丽华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朱建国、新沂市灿鑫置业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宋韧弘

人民陪审员  沈静兴

人民陪审员  林卓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