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斗某某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7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4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79年4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徐州斗某某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商初字第071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郭某某,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0794.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