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吴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吴非执字第149号申请人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秀梅,局长。被执行人蔡俊祥。被执行人张永香,群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吴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第8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2、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6500元及自2012年11月25日起每月按应缴额2‰加收的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1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刘 立 才
审判员 金 国 强
审判员 ���陈会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力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