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719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徐州茅村化肥厂职工。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鼓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孙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6.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