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975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武德,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甘谷驿。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女儿。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癫痫精神病,因被告结婚前隐瞒病情才导致与原告结婚,现在被告经常犯病,犯病时比较严重,现在由药物控制。被告犯病后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精心照顾,可被告并不领情,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原告看在孩子的份上一直忍耐,现在被告愈加无理取闹,两人完全没有共同语言,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从事药材业务,被告从事药材促销工作,双方认识并恋爱两年才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婚前并无癫痫病,只是婚后怀孕时不知何故才患上这个病,原告称被告隐瞒病情,实属冤枉。被告即使患病后,也一直含辛茹苦地扶养孩子,尽职尽责的照顾家庭,从不无理取闹。另外,被告曾于2009年2月在延大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过,后又于2011年1月27日治疗,经过服用药物病情稳定,被告现在不宜受到离婚的刺激。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2月4日在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胡某甲。夫妻共同财产有:五菱牌陕JB8X**面包车一辆、美的两门冰箱一台、三洋洗衣机一台、TCL29寸彩电一台、一二三式皮沙发一套、双人床一张、三开门组合柜一套、台式电脑一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茶几一台、电视柜一个。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债务。2009年2月,原告第一次发现被告目光呆滞、嘴唇发紫遂将被告送至延大附属医院检查治疗,并被初步诊断为癫痫。后又于2011年1月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及治疗。原告遂以被告婚前隐瞒患有癫痫精神疾病,且经治疗多年无效,双方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现原告胡某某请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被告顾某某未表示同意离婚,且原告胡某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虽患有癫痫疾病,但癫痫患者经过正规的抗癫痫药物治疗,大部分患者其发病是可以得到控制,其中部分患者经充分治疗可以痊愈,患者可以和正常人一样地工作和生活。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告应当尽责为被告治疗,关心其生活,故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虎
代理
审判员 孙玮
人民陪审员 白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