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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岑伟成与珠海市国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岑伟成,珠海市国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岑伟成,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李东菊,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国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西路*号*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彩凤。

原告岑伟成诉被告珠海市国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伟成的委托代理人李东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市国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4501元未发放。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承诺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但至今未付,被告应立即履行支付义务。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款14501元。原告为其上述请求提供有如下的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欠条》。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5年入职被告处,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被告珠海市国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确认公司欠原告2006年4-7月、9月及2007年10、12月工资共14501.4元,被告加盖公司公章。后原告一直索要无果,被告于2013年3月30日再次确认“公司没钱暂时还不能发放”。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关系。结合2008年9月30日,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共14501.4元未发放,双方的劳动关系及欠发工资行为明确。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14501.4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国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岑伟成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14,50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债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2元,由被告珠海市国元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文军

代理

审判员  程 怡

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丹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