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212号原告赵×,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莉,女,1959年2月8日出生。被告张×,女,1998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