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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50号

陆河县某公司与叶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20-03-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陆河县某公司;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河法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陆河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告叶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受理原告陆河县某公司诉被告叶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方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经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亦无提出正当理由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5元,撤诉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陆河县某公司负担。审判

审判员  陈永凡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