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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398号

官学刚、男与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蝎山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官学刚,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蝎山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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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官学刚、男,农民。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蝎山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官明岐,主任。

原告官学刚与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蝎山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学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蝎山子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学刚诉称,1999年春天,被告购原告楼板。2013年3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楼板款9279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蝎山子村民委员会���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天,被告购原告楼板。2013年3月31日,由被告村文书官希平执笔给原告出具欠条,欠原告楼板款9279元,被告村主任官明岐在该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加盖村委公章,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至今未付,原告索款未果,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的事实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被告购买原告楼板,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及时付款。被告欠原告楼板款927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蝎山子村民委员会付给原告官学刚楼板款927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60元,两项共计110元,由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蝎山子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官京弟

审判员  王钦波

审判员  孙大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