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454号
申请人:麻树雨,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肖明锟,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王瑞亮,男,44岁,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高小辉,男,25岁,住沂南县。
申请人麻树雨、肖明锟与被申请人王瑞亮、高小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瑞亮驾驶的鲁Q0XX**号货车(保全金额10000元)和被申请人高小辉所有的鲁QLXX**号轿车(保全金额1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瑞亮驾驶的鲁Q0XX**号货车;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小辉所有的鲁QLXX**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