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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454号

麻树雨、肖明锟与王瑞亮、高小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麻树雨,肖明锟,王瑞亮,高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454号

申请人:麻树雨,女,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肖明锟,男,汉族,1988年12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王瑞亮,男,44岁,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高小辉,男,25岁,住沂南县。

申请人麻树雨、肖明锟与被申请人王瑞亮、高小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瑞亮驾驶的鲁Q0XX**号货车(保全金额10000元)和被申请人高小辉所有的鲁QLXX**号轿车(保全金额1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瑞亮驾驶的鲁Q0XX**号货车;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小辉所有的鲁QLXX**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金锬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道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