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943号
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西过境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
被告:崔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7月18日返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