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50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宏群陶瓷商行。业主冯林岳,身份证号码3326231963********。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宏群陶瓷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浦支行于2013年2月1日签发的编码为3130005128656031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60000元,出票人杭州小球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胜山镇顺拓车辆配件厂(普通合伙),背书人台州三鑫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宏群陶瓷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路桥宏群陶瓷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虞玲艳
审 判 员 周迪明
代理
审判员 崔白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戴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