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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冠民初字第1017号

赵可义、庄秀真等与孙青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7-02-03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可义,庄秀真,汤增艳,赵某,孙青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冠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赵可义,男,汉族,1950年3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冠县,系赵万永之父原告庄秀真,女,汉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冠县,系赵万永之母。(未到庭)原告汤增艳,女,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冠县,系赵万永之妻(未到庭)原告赵某,(未到庭)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新雷,男,山东省冠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青恒,男,1993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刘洪亮,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自行和解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承担。

审判员  潘圣国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  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