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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970号

杜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970号原告杜某某,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晓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继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