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郑小瑞,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五丈原镇北星村。被执行人杜鹏飞,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北村。郑小瑞诉杜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小瑞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鹏飞清偿其借款本息4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鹏飞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小瑞借款本金500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70元。下余部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肖仓孝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