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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177号

郑小瑞与杜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小瑞,杜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郑小瑞,男,汉族,农民,住岐山县五丈原镇北星村。被执行人杜鹏飞,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北村。郑小瑞诉杜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小瑞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鹏飞清偿其借款本息4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鹏飞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小瑞借款本金5000元,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70元。下余部分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之中,若一方未按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肖仓孝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