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李某。被告苗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学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晓杰 来源:百度“”
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李某。被告苗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学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