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曲民初字第1438号

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李某。被告苗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赵学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