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孙存章。
委托代理人:包荷飞。
被告:孙文章。
被告:柴幼芬。
原告孙存章诉被告孙文章、柴幼芬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存章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存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存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孙存章承担。
审 判 员 石平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