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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民初字第247号

孙存章与孙文章、柴幼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存章,孙文章,柴幼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民初字第247号

原告:孙存章。

委托代理人:包荷飞。

被告:孙文章。

被告:柴幼芬。

原告孙存章诉被告孙文章、柴幼芬机动车交通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存章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存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存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孙存章承担。

审 判 员 石平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