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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尉刑初字第191号

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尉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32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9日,尉氏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尉氏县人民法院(2006)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田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2013年5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已全部履行尉氏县人民法院(2006)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尉氏县人民法院(2006)尉民初字第82号判决书、尉氏县人民法院(2006)尉法执字第00228号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信访案件交办函,银行卡交易明细,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情况证明及被告人田某某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田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全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开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