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84号原告邓某某,女,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陈某某,男,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刘远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小孩。由于婚前交往时间短,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很大,结婚不到两个月便开始闹离婚,四个月后两人基本没有来往,结婚七个月来,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不到两个月,被告没有正式工作,整天无所事事,对原告每天在干什么、吃什么、住在哪不管不问,经济上没有往家里拿过钱,结婚以来没有给原告零花钱,也没有给原告买过衣服等,两人在一起经常争吵,感情一天比一天冷淡,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被告年龄都不小,属于晚婚,婚前双方考虑成熟周到,感情成熟,双方自愿结婚。结婚以来,双方感情很好,非常恩爱,没有吵过架。被告安分守纪,老实干活,对原告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家庭生活幸福美满,双方虽有过争吵,但感情没有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与被告的哥哥一家一起生活,没有生育小孩。由于两人都是大龄青年,认识不到两个月便仓促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结婚后经常为一些琐碎小事而争吵,被告没有正式工作,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平时寡言少语,虽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良行为,但对原告生活及家庭开支等不管不问,两人在外面相遇也不打招呼,仿佛未曾相识,形同陌路,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感情冷淡,婚后不到两个月便开始闹离婚,此后再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13年4月原告曾向被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认为刚结婚便离婚,在社会上没面子,故不同意离婚。2013年6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嫁妆全部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嫁妆归其所有的诉求。双方没有共同债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多月便草率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难以继续生活,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远帆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红志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