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8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曹存炳,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施志坚,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忻文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忻文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81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