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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145号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海通、洪卫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海通,洪卫通,龚海平,吴掌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145号

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

被告:陈海通。

被告:洪卫通。

被告:龚海平。

被告:吴掌珠。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海通、洪卫通、龚海平、吴掌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李增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史夏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