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敖小玉,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郁康,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敖小玉与被告郁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敖小玉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小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小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敖小玉负担。
审判员 魏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