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骆文庭。被执行人张锦枝。被执行人杜辉忠,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2号10号楼3单元9G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辉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