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良
审 判 员 王玉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