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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948号

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9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7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国良

审 判 员  王玉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邹佩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