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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625号

张建威与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建威,张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25号

原告:张建威。

被告:张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威与被告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威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 灿

人民陪审员  项德华

人民陪审员  王志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叶权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