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25号
原告:张建威。
被告:张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威与被告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威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董 灿
人民陪审员 项德华
人民陪审员 王志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叶权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