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衢商初字第31号
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代表人:赵益。
委托代理人:戎晓冬。
委托代理人:毛文浩。
被告:赖巨军。
被告:吴欣。
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因与被告赖巨军、吴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剑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吴欣下落不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0.5元,由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衢山信用社负担。
审 判 员 马剑慧
审 判 员 夏志平
人民陪审员 唐兆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余叶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