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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辖终字第95号

王文英与哈尔滨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4-03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哈尔滨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中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英。

上诉人哈尔滨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且协议管辖具有优先效力。本案共涉及两份融资借款合同,第一份合同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1年4月25日签订,合同第九条载明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乙方即被上诉人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台州市椒江区,原审法院据此对第一份合同所涉纠纷享有管辖权。第二份合同系上诉人与案外人台州市椒江奇特印制中心(下称印制中心)于2011年5月12日签订,后印制中心将合同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应受原合同的约束。而原合同第九条载明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乙方为印制中心),印制中心住所地在台州市椒江区,原审法院据此对第二份合同所涉纠纷亦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全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金立友

代理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沈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