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1580号申请执行人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沃尔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某(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李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12971.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盛如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