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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312号

吴春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袁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鼓民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某、袁某某所有的524061.7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涛执 行 员  王文庆执 行 员  王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见习

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