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419号
申请人:卢祖泉。
申请人:洪青有。
委托代理人:赵元林。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卢祖泉与申请人洪青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祖泉与申请人洪青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7月18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洪青有应赔偿给卢祖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357元,除已支付的200元,余款12157元定于2013年8月31日前付清;
二、卢祖泉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旻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