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727号
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奕央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毛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朱毛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毛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鲁裕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胡瀚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