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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357号

原告凌海市市政管理处诉被告郝某某、鞍山恒维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凌海市市政管理处,郝某某,鞍山恒维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357号原告凌海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法定代表人李书涛,系该处处长。被告郝某某,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鞍山恒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原告凌海市市政管理处诉被告郝某某、鞍山恒维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海市市政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7元,减半收取1208.5元,由原告凌海市市政管理处承担。

审判员  胡东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