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孙平和。
被告:曹华平。
被告:孙金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和与被告曹华平、孙金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平和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盈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唐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