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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1638号

孙平和与曹华平、孙金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孙平和,曹华平,孙金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638号

原告:孙平和。

被告:曹华平。

被告:孙金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和与被告曹华平、孙金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平和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盈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唐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