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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民初字第695号

魏龙英与孙登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龙英,孙登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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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魏龙英。

委托代理人:王��赟。

被告:孙登付。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龙英诉被告孙登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无法向被告孙登付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需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胡瀚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