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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0823号

胡中刚诉被告夏斯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中刚,夏斯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胡中刚,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斯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刚诉被告夏斯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刚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中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大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