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胡中刚,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斯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刚诉被告夏斯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刚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中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大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