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孙松青。委托代理人袁华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甘雨。被告叶卫菊。委托代理人张勇、周尚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松青诉被告孙甘雨、叶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松青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松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松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孙松青承担。
审 判 长 徐 楠
代理
审判员 易 欣
人民陪审员 陈 格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胡菁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