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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433号

孙松青与孙甘雨、叶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松青,孙甘雨,叶卫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孙松青。委托代理人袁华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甘雨。被告叶卫菊。委托代理人张勇、周尚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松青诉被告孙甘雨、叶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孙松青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松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松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1.5元,由原告孙松青承担。

审 判 长 徐 楠

代理

审判员 易 欣

人民陪审员 陈 格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胡菁清 微信公众号“”